京師律師接受央視采訪,就“直播間使用音樂”問題進行解讀
- 瀏覽:1421
近年來隨著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,互聯網直播中使用音樂相關版權問題一直被社會關注。最新修改的《著作權法》新增了音樂制作者的“獲酬權”:即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,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的權利人支付版權費,還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?!矮@酬權”在互聯網上最主要的應用場景是主播的直播。一大批網絡紅人通過在直播中演唱、播放歌曲而走紅,直播平臺也依靠網紅效應聚集了大量用戶,但在這其中,使用音樂作品的侵權事件層出不窮。央視記者在采訪中發現,一些網絡主播并不知道,未經授權在直播間里使用音樂是侵權行為。
▲京師律所郭延虎律師接受央視采訪
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延虎表示:主播們在直播間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,或者直接演唱其音樂作品的,這種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,而屬于侵權行為。還有的主播甚至設置了直播回放功能,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回看這個視頻,獲取了這個作品,這種行為它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。所以,我們即使作為會員付費下載了某首音樂作品,我們的使用也是有邊界的,不能將它任意擴展到商業用途的范圍,否則可能涉嫌侵權。
相關領域的專家們表示,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發布的數據,2021年中國大陸地區音樂錄音產業收入達71億元,按互聯網直播錄音制品試行的付酬標準估算,音樂錄音產業或將增加22億元的版權收入。全世界有140多個國家承認錄音制作者在廣播、表演上的專有權或獲酬權。通過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互惠協議,中國音樂將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保護。同時,中國音樂版權意識將得到進一步提升。我們應該共同努力,讓創作者的權益得到保護,讓消費者的權益也得到保護,使平臺能夠在一個更健全的制度下不斷發展并實現良性循環。